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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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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

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

全市各类(gèlèi)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: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、市工作部署(bùshǔ),全面筑牢消防安全防线,进一步(jìnyíbù)规范市场经营秩序,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,现对全市(quánshì)无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: 一、请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,立即主动停止无照经营活动,尽快到各级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部门办事窗口(chuāngkǒu)办理相关手续。对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然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《无证无照(wúzhèngwúzhào)经营查处办法(bànfǎ)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(shìchǎngzhǔtǐ)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(yǔyǐ)查处。 二(èr)、请房屋所有人勿将房屋出租(fángwūchūzū)用于无照经营活动(huódòng)。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(guīdìng):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,或者提供运输、保管、仓储等(děng)条件的(de)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另外,严禁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。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、治安隐患、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。 三、本(běn)提醒告诫书发出后,各经营者和房屋所有人要认真(rènzhēn)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,积极开展自查整改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及房屋管理,对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,市场(shìchǎng)监管部门将依法(yīfǎ)进行查处。 欢迎广大人民(rénmín)群众(qúnzhòng)积极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线索,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。 鞍山市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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